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永│九十年十月五日│ 伍萬 元│QC六二六九八八│││││春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