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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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一─0││壹│壹仟││├─┼───────────────┼──────────────┼────┼───┼────┼───┤│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二─一││壹│壹仟││├─┼───────────────┼──────────────┼────┼───┼────┼───┤│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三─二││壹│壹仟││├─┼───────────────┼──────────────┼────┼───┼────┼───┤│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四─三││壹│壹仟││├─┼───────────────┼──────────────┼────┼───┼────┼───┤│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五─四││壹│壹仟││├─┼───────────────┼──────────────┼────┼───┼────┼───┤│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六─五││壹│壹仟││├─┼───────────────┼──────────────┼────┼───┼────┼───┤│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七─六││壹│壹仟││├─┼───────────────┼──────────────┼────┼───┼────┼───┤│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八─七││壹│壹仟││├─┼───────────────┼──────────────┼────┼───┼────┼───┤│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四九九─八││壹│壹仟││├─┼───────────────┼──────────────┼────┼───┼────┼───┤│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四六五00─四││壹│壹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