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明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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