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 陳品瑄 債務人 王志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9年5月12日或99年8月12日(請求標的欄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起算日不同)。
二、債務人王志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