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毓榮 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月 雪
林子鈞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2、7、11-14、21-28、30、33-38」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所指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
┌──┬───┬───┬────────────────────┬───┬────┐│編號│地號│建號│不動產標示│面積│持分│├──┼───┼───┼────────────────────┼───┼────┤│2││3540│臺北市○○區○○○路○段○號│128.33│1/7│├──┼───┼───┼────────────────────┼───┼────┤│7││3565│臺北市○○區○○○路○段○○號│124.61│5/7│├──┼───┼───┼────────────────────┼───┼────┤│11││3571│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地下層│166.02│5/7│├──┼───┼───┼────────────────────┼───┼────┤│12│95-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1│10/11│├──┼───┼───┼────────────────────┼───┼────┤│13│98││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97│96/97│├──┼───┼───┼────────────────────┼───┼────┤│14││2261│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6.34│2/3│├──┼───┼───┼────────────────────┼───┼────┤│21││2268│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地下層│64.75│2/3│├──┼───┼───┼────────────────────┼───┼────┤│22│860││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88│175/176│├──┼───┼───┼────────────────────┼───┼────┤│23││328│臺北市○○區○○○路○段○○○號│157.96│1/3│├──┼───┼───┼────────────────────┼───┼────┤│24││465│臺北市○○區○○○路○段○○○號│76.38│1/3│├──┼───┼───┼────────────────────┼───┼────┤│25││1331│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115.76│全部│├──┼───┼───┼────────────────────┼───┼────┤│26│46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21│60/244│├──┼───┼───┼────────────────────┼───┼────┤│27││445│臺北市○○區○○○路○○○號4樓│86.58│1/3│├──┼───┼───┼────────────────────┼───┼────┤│28│3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2566.4│1077/1萬│├──┼───┼───┼────────────────────┼───┼────┤│30││20137│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190.39│9/10│├──┼───┼───┼────────────────────┼───┼────┤│33│37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9064│1/20│├──┼───┼───┼────────────────────┼───┼────┤│34│389││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531│1/20│├──┼───┼───┼────────────────────┼───┼────┤│35│39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211│1/20│├──┼───┼───┼────────────────────┼───┼────┤│36│2-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3691│1/32│├──┼───┼───┼────────────────────┼───┼────┤│37│9││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113│1/32│├──┼───┼───┼────────────────────┼───┼────┤│38│14-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733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