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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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玉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為 陳金忠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被繼承人陳金忠之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陳金忠於民國96年9月23日死亡,故民國97年4月29日之債權讓與一事應對其全體繼承人為通知始屬適法,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2年2月5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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