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春暉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