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臺灣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凱德曼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被告 蘇小梅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臺灣菲拉挌慕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臺灣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臺灣菲拉挌慕股份有限公司」,顯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臺灣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黃愛真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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