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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