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49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依序於民國94年6月26日、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宋瑞娥 │合作金庫銀行三興│5,400元│93年12月10日│SW0000000│六個月││││分行│││││├──┼─────────┼────────┼─────────┼───────────┼────────┼──────┤│002│宋瑞娥│合作金庫銀行三興│6,100元│94年1月20日│SW0000000│八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