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金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號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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