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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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賴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