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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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黃雅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文豪 │板信商業銀│103年5月28日│178,000元│CM0000000│││││行中和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