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林冠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0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9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3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月2日入監執行,前開㈠、㈡所示之刑經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
24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