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
686號、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二罪)、有期徒刑6月(六罪)、有期徒刑3月(ㄧ罪)、102年度簡字第3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一罪),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自102年4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於103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2月4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