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順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六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順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順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蔡順仕㈠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一百零二年度簡字第二六八○號、第四八三一號、第五五五四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五月確定,並由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受刑人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