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16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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