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2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