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