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向被告購買汽車,約定車價減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且有360,000元一年六月之無息貸款
,伊即開立18張支票交付被告營業員,距車款到期,被告仍
向伊催討車款,為此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另案裁定
),並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原告另案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94年
度北簡字第13613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前開訴訟
既經駁回,則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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