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陸拾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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