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之三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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