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之三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