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信捷竊盜,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除有賭博前案紀錄外(過失傷害案件經緩刑期滿,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別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且所竊物品俱已歸還被害人,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業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4838號卷第33、37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棠股
113年度偵字第4838號被告王信捷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信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4日4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機車停車格處,徒手竊取 陳軍羽 所有之紙箱包裹1件(內含黑色鞋盒1盒及白色籃球鞋1雙,價值新臺幣40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嗣因陳軍羽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軍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信捷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因想颱風要來了,怕伊倉庫的東西濕掉,需要紙箱,伊才拿走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軍羽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照片5張及查獲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係刻意徒步進入告訴人所居住之社區機車停車格處徒手竊取上開物品,且於翌日即同年月5日拆開包裹時,既已知包裹內尚有黑色鞋盒1盒及白色籃球鞋1雙,然並未主動歸還,直至警方至其居所查訪時才交給警方發還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陳述綦詳,核與監視器畫面內容相符,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己將上開紙箱包裹交予警方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檢察官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程翊涵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