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9、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俊佑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9、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俊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9、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600465號鑑驗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111毒偵2546卷第249至253頁、112毒偵707卷第29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其上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存卷可查,堪認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8821公克驗餘淨重0.8749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4029公克驗餘淨重0.3968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2743公克驗餘淨重3.262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4730公克驗餘淨重0.4665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079公克驗餘淨重0.3009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469公克驗餘淨重0.2349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180公克驗餘淨重0.0109公克8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584公克驗餘淨重0.1246公克9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07公克驗餘淨重0.005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