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吳俞萱
被 告 徐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