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淑敏
法定代理人 蔡孟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淑敏
法定代理人 蔡孟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