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46號
原   告  王許春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起訴不合程
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13日以109年度彰補字第1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該裁定業已於
109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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