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戊○○甲○○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丙○○、戊○○、甲○○、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柒副及賭資新台幣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