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孟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231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LiquidSoap」電子菸油貳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孟昊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94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6月21日確定,111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LiquidSoap」(電子菸油)2瓶(詳110年度緩字第2314號卷第11頁,110年度保管字第26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孟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9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6月21日確定,111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LiquidSoap」電子菸油2瓶,係被告利用網路購物,自美國購入並寄送來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至13、65至68頁),上開扣案物經檢驗均含尼古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76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足認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無事證證明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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