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彬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110年度緩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CBDOIL」壹瓶(淨重壹佰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彬豪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1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確定,111年6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CBDOIL」1瓶經送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00.2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1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6月11日確定,111年6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CBDOIL」1瓶,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00.2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25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9年7月24日中普業一字第1091010272號函所附快捷郵包、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等(見他卷15-21頁)在卷可稽。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含有大麻成分之「CBDOIL」1瓶(淨重100.23公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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