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寶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7年度偵字第197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肆點壹玖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87年12月12日以87年度偵字第197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後淨重4.1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7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618號卷第13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