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15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