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丁○○、甲○○夫妻2人與位在臺北市○○區○○路154之2號1樓「牛津文理補習班」之負責人即告訴人丙○○間,因該棟房屋發生債務糾紛,被告丁○○、甲○○2人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被告丁○○、甲○○
2人均明知告訴人丙○○所開設之上開「牛津文理補習班」早於民國95年3月1日,即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
45之1號2樓之1,竟於95年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154之2號1樓前,張貼牛津文理補習班欠繳95年8月份水電費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牛津文理補習班」之信譽行為;(二)被告甲○○於95年8月10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154之1號前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向在場人 潘炳坤 等路人面前辱罵告訴人丙○○「她真的有一點神經病」、「這種人很麻煩」,又指摘告訴人乙○○(即丙○○之夫)、丙○○「她(即丙○○)連貧戶的錢也要,用貧戶向社會局申請補助款…結果申請下來3個月的錢不給貧戶」、「她很會講話,她罵人又狠毒…我在這住了7、8年我也不敢跟她說話…補習班老闆娘為人怪怪的」、「你看他(即乙○○)看起來很忠厚,但是事實不是,很不明理,你可以打聽看看!真的!兩個夫婦都一樣…」、「像這樣的補習班你覺得好嗎」等語,復散布「它(即牛津文理補習班)這邊沒執照,沒執照那有消防」、「欠房租100多萬…並且跟房東索賠,房屋裝潢費7、8百萬」、「我介紹你到芝麻街好了,那裏不錯!芝麻街是我兒子同學媽媽開的,你只要告訴她,是駱先生介紹的,她會給你打折的!」等不實流言;
(三)被告丁○○於95年9月5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之臺北商業銀行附近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自由行經之公共場所,對告訴人乙○○辱罵「牛津補習班欠人家100多萬…骯髒啦!不要臉!」等語,足生損害「牛津文理補習班」之信譽;(四)被告丁○○與甲○○於95年9月7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154之1號前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乙○○辱罵「欠錢不還!不要臉!」,足生損害告訴人乙○○之名譽;(五)被告丁○○於95年9月14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45之1號1、
2樓前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丙○○辱罵「不要臉!欠人錢不還!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沒道德!沒良心!…惡質啦!」等語;又散布「你們不要來這邊(即牛津文理補習班)上課,他們不會教,你們會吃虧!」等不實流言,足生損害於「牛津文理補習班」及告訴人丙○○;(六)被告丁○○於96年7月2日2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54之1號前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乙○○辱罵「欠人家錢!不要臉啊!…婊子!…幹你娘!」等語,以上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丙○○與乙○○名譽及牛津文理補習班信用之事。因認被告丁○○及甲○○上開行為分別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及乙○○告訴被告丁○○及甲○○所涉妨害名譽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丁○○及甲○○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及乙○○於97年2月2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