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五顏六色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五顏六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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