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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