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