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 凃文楷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第6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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