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春祈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總淨重計貳貳陸點壹壹玖公克)」應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總淨重計參零貳點玖 陸玖 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之總淨重計226.119公克,係誤寫、誤算,因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