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按再審被告所主張○○○區○○段○○段○○○○號民國99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91,800元、再審原告經判決認定占有面積20平方公尺,以再審被告應有部分952/1,000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