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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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毒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4號抗告人 張政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全銜,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全銜,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