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 張明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724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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