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 曾昭雄 代理人 劉宏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件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名下雖有汽車1輛(車號00-0000;1991年份),惟因已無法使用且欠繳稅款,故已於民國95年間將之以廢鐵變賣,復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後均表示無意見,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是以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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