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朝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一0一年度審訴緝字第一0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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