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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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0號上訴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陳長葳 律師
程守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被上訴人 鄧仕良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