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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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識桓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識桓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2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識桓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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