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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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順逢前犯瀆職(收受賄賂)罪,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八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明德 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