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上訴人 董天任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被上訴人 曹高真弓
曹武吉 曹凱敦 曹馨鈺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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