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68號
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向本案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之專屬管轄事件,是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保險字第10
8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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