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鍾正峯 被上訴人青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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