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 陳芳芳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擔任病患看護工作,現受僱於第三人 蔣雅玲 之在職工作證明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最終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為一期,共計清償六年,72期,預計自103年8月份起,第1至第2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859元;第24至第47期,預計長女 江韋 廷大學畢業減少扶養費支出,每期清償9,859元;第48至第72期,預計次女 江韋臻 二技畢業減少扶養費支出,每期清償12,859元。另特別增加清償遠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22,555元及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1,549元,小計24,104元。總清償金額為739,952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
16.30,於每月15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擔任病患看護工作,現受僱於第三人蔣雅玲,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現在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8,000元(無三節或年終獎金及加班費),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及受其與配偶共同扶養之長女 江韋廷 、次女江韋臻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半數房租4,000元、半數管理費651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半數水費146元、半數電費552元、半數瓦斯費201元、手機費599元、半數市○○路費405元、半數第四台收訊費87元、半數家用品雜支1,000元及兩名女兒半數扶養費6,000元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21,141元後,提出前述內容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739,952元,已逾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之清算價值。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前經本院法官審認為180,288元(即每月7,512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配偶 江仁雄 因殘障無法工作受有職業災害、殘障及低收入戶補助、長女江韋廷及次女江韋現仍在學之家庭狀況,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書面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即預計自103年8││月份起第1至第2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859元;第24至第47期││,每期清償9,859元;第48至第72期,每期清償12,859元。│├─────────────────────────────────┤│二、特別情事可增加之金額:││(一)遠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22,555元。││(二)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1,549元。││(三)小計24,104元。於第1期增加清償。│├─────────────────────────────────┤│三、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参、肆、伍項分配表所示。││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540,427元。││五、清償總金額:739,952元。││六、清償成數:約為16.30%。││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1期可多受分配金額=第1期增加還款總金││額24,104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受償金額│備註│├────────┼──────┼────┼──────┼─────┤│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04,393元│13.31%│3,208元│由債務人向││有限公司││││債權人給付│├────────┼──────┼────┼──────┼─────┤│花旗(台灣)商業銀│3,936,034元│86.69%│20,896元│由債務人向││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給付│├────────┼──────┼────┼──────┼─────┤│合計││100%│24,104元││├────────┴──────┴────┴──────┴─────┤│叁、更生清償分配表:第1至第23期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各期還款總金││額6,859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金額小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04,393元│13.31%│913元│20,999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3,936,034元│86.69%│5,946元│136,75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00%│6,859元│157,757元│├────────┴──────┴────┴──────┴─────┤│肆、更生清償分配表:第24至第47期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各期還款總││金額9,859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金額小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04,393元│13.31%│1,312元│31,488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3,936,034元│86.69%│8,547元│205,12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00%│9,859元│236,616元│├────────┴──────┴────┴──────┴─────┤│伍、更生清償分配表:第48至第72期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各期還款總││金額12,859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金額小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04,393元│13.31%│1,712元│42,800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3,936,034元│86.69%│11,147元│278,675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00%│12,859元│321,475元│├────────┴──────┴────┴──────┴─────┤│彙總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受償總金額│受償比例│├────────┼──────┼────┼──────┼─────┤│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04,393元│13.31%│98,495元│16.30%││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3,936,034元│86.69%│641,457元│16.30%││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540,427元│100%│739,952元│16.3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之行為或受債務人扶養者受扶養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